黄石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205民初110号 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钢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方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用手机号为180××××8981的号码与原告方业务经理***联系,购买XXG2505L型射线探伤机,价格16000元,被告先付5000元,并表示当月月底付清余款。2018年10月15日,被告明确要求以德邦物流为发货途径,告知原告的收货地为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挂刀营村**酒店附近,收货人为被告***的员工***(电话159××××9612)。2018年10月17日,原告依照被告以上要求将XXG2505L型射线探伤机一台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并于2018年10月20日试用机器。被告***于2019年6月将从原告处购买货物转卖给他人。现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与原告方业务经理***微信联系购买XXG2505L型射线探伤机,***将购销合同发给***查阅,双方约定机器价格16000.00元。同年10月15日,***同意购买通过微信将其收货人以及收货地址发送给原告,***按照***要求发货。***收货后,一直拖欠货款未付。2020年11月30日,案外人**将从***处购买的射线机送回原告处返厂维修,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本人**于2019年6月通过微信交流群从***处购买旧的射线机(XXG-2505),编号为215745,价格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事后,原告**上方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16000.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上方公司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截图中能够充分证明***与原告方业务经理***建立了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上方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6000.00元的诉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0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诉讼费用100.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陆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