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凯隆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牛途金属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1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牛途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坊子十一马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牛途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途金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4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牛途金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交的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出现纠纷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的整个交易过程来看,该情形属于双方在多份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不同的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管辖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凯龙机械公司答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牛途金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12261.1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凯龙机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提交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铸件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现纠纷若协商不成通过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就此提交申请书认为应由潍坊市仲裁委仲裁,不应由法院受理。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双方自2018年3月起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就货款的支付及货物的质量等相关问题产生纠纷,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故被告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青岛牛途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途金属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其中2018年8月24日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出现争议,由潍坊市仲裁委仲裁;2019年3月26日、5月23日签订合同均约定双方如出现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情形属于双方在多份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不同的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管辖约定不明确。因此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在未全面审查本案的情况下,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4民初5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