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开发区坊子十一马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鲁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鲁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6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鲁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73412.49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货款872777.00元,逾期付款损失164793.6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829.82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10237.00元,执行费12775.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73412.49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