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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与唐山某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230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5.62元,减半收取计3047.81元,由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