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12282号
原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1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783753)
负责人:赵洁,总经理。
原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二号设计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4908297H)
法定代表人:于永才,执行董事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健,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岭南耆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凤凰路8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3539810L)
法定代表人:赖富饶。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凯玲、谢桂冕,广州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分公司)、中誉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与被告广东岭南耆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健,被告岭南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凯玲、谢桂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誉分公司、中誉公司共同诉称:2018年3月,原告中誉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两原告为其“广东岭南康复医院工程设计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总收费为人民币130万元,分四期支付,并约定了合同履行细节内容、双方责任、违约条款、纠纷管辖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支付定金39万元,两原告遂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在2018年8月3日向被告提供全套施工图。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此后1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共计78万元的设计费用。但被告仅在2018年9月12日支付了第二期的26万元,剩余的设计费用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此后,两原告在未收到被告支付应付设计费的前提下,继续对原有施工图进行调整补充,全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2019年4月12日,被告发函告知两原告,因其公司项目发展所需,原项目名称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钟屋第一经济合作社综合楼”并就此进行调整,两原告在被告未有另行付款的情况下依然及时按其要求提供新版消防报建施工图并通过了审查。为催讨拖欠设计费用,两原告陆续在2019年11月11日继2020年12月15日书面发函请款,被告对此均置之不理。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设计费6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0000元为基准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l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岭南医院辩称:第一,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的设计内容,无权请求支付设计款。本案中原告自始没有完全履行设计合同的设计义务。根据设计合同第二点等说明。第一点设计内容应当是包括夹层、加固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装饰、室内装饰工程,电力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等内容,包括人防工程设计都是必要进行的专项设计。但是原告仅仅提供了审批不合格的消防安装工程等内容,并未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内容,相关的绿化工程设计,装修工程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安防工程设计,室外道路工程设计、外水外电等工程设计均未完成。原告仅履行了大约不到30%的设计义务,据此原告无权请求支付剩余的设计款项。第二,原告已经提交的图纸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深度要求,不符合法定的质量要求,亦无法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原告在设计过程中严重拖延设计进度,多次被被告催告设计进度,造成了设计计划的严重滞后,被告为了优先完成消防工程的审批,要求原告优先提供消防的设计图纸,并据此花费了几十万元聘请专业的消防审批公司进行消防审批手续,但是原告提供的图纸自始无法通过相关消防部门的审批,导致了被告无法获得消防审批手续,设计合同第四条已经明确约定,图纸的深度要求需要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送审要求及施工要求,且本案的设计图纸应当经过我方的设计人员审核,但被告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根本无法使用,无法体现任何智力成果,并据此导致了被告的损失,原告无权请求支付设计费用。第三,原告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可以实际施工的图纸。图纸根本没有用于项目施工。本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实际开展任何施工。被告据此已经损失了近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在此之前已经向原告提供了初步设计方案费用,图纸恢复费用、勘察等费用将近145万元,即原告在此中已经获益了将近145万元的设计收益。第四,因原告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设计图纸,即本案无法实际施工因此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和第四期的支付条件亦未成就。第五,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明确知道涉案项目没有取得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书仍然违反规定进行设计,存在明显的过错,据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涉案地块的性质为白云区东平村的一块宅基地,根本无法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对于该地块的性质和没有获得审批是明确了解并知情的,但是依然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没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城乡规划文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设计。原告违反法定义务进行设计,并最终导致了本案项目,无法实际落地施工,导致了原告将近200万元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如果在原告明确违法进行设计的情况下,依旧可以取得设计费用的话,将导致相关的设计公司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取得不合法的利益进行违法设计,有违立法之本意,也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第六,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设计义务,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设计,我方有权不支付剩余的款项,也不存在相关的违约行为,但原告的迟延履行行为已经给我方造成了多项损失,依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其应当在2018年4月25日之前向我方提供施工图纸,但是原告的设计一直拖延,经被告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亦无法准时提供图纸,直到两个月后才向我方第一次提交了方案,其提交的方案也是部分图纸,而非全套施工图纸,而且根据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到2019年5月6日还在对其不合格的设计图稿进行修改。此交付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关于设计进度的约定,依据合同的第七条,每逾期一天,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的工程款,故原告应当向我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一点,涉案合同签订时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中誉分公司并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我方与原告中誉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中誉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相关的设计单位,应当拥有注册资质,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根据被告事后的查询得知,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并未取得相关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的资质,即使原告中誉公司拥有甲级的设计资质,其取得资质的时间也是2020年4月23日在本案合同签订之后才取得相关资质。第二点,本案合同签订时,涉案项目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但本案合同的签订未进行招投标的程序,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在本案中涉案项目的设计内容为康复医院,依照上述的规定应当属于社会福利性项目的类别,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综上所述,原告未全部履行合同的设计义务且其已经提交的部分设计图纸也未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深度要求,且存在明知项目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违规设计,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原告主张相关设计费用的支付,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亦有违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据此原告无权请求被告支付相关的设计费用,无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誉分公司为原告中誉公司的分公司。中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中誉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2017年,原告中誉分公司与被告岭南医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东岭南康复医院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工作。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费为130万元;设计内容为:项目地籍红线范围内的原建筑物加层、加固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电力安装工程(低压部分)、给排水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防雷安装工程、弱电智能化安装工程、室外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设计内容。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30%,390000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20%,260000元,付费时间为方案文件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40%,520000元,付费时间为全套施工图提交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10%,130000元,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390000元,2018年9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260000元。
诉讼中,原告主张已依约为涉案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于2018年8月3日前向被告提供了全套施工图。对此,原告出示了示施工图节选和2018年1月25日、2018年8月3日的两份发图清单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且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完成了全部的设计任务。原告解释称2018年1月25日的发图清单即为原件,而2018年8月3日的发图清单原件在被告处,而被告拒绝提供。
2019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中誉公司发出关于变更项目名称的函,告知“广东岭南康复医院广东南国颐景老年公寓”项目名称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钟屋第一经济合作社综合楼”。原告分别于2018年8月3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15日向被告发出请款报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诉讼中,原告主张在交付全套施工图纸之后,因被告原因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名称,原告在没有收到额外报酬的前提下依然应被告的要求修改,并提供了东坪村综合楼项目施工图纸。对此,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被告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提交的图纸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深度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不停催促原告方尽快提交。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营业执照、更名通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本信息、施工图节选、发图清单、银行流水、请款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变更项目名称的函、EMS邮寄详情单、详情单查询结果、律师函、短信截图、工程现状建筑结构图恢复地形测量及物探协议书、资质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中誉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原告中誉公司是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原告中誉分公司是中誉公司的分公司,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中誉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但相关设计图纸、文件均以中誉公司名义作出,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也向中誉公司作出关于变更项目名称的函,可见,中誉公司和中誉分公司均是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对方,故对被告关于中誉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及原告方没有设计资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是否已将全套施工图提交给被告的问题。原告已提交了施工图节选和2018年1月25日、2018年8月3日的两份发图清单予以证实。虽然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未提供充分反证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仅是对项目名称更改后部分文件的修改进行协商。短信截图中双方也是对风险的承担进行争论。在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中,被告从未提出过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图纸、文件。故对被告关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内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已于2018年8月3日前将全套施工图交给被告。被告应于2018年8月13日前完成第三次付款5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20000元及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违约金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现无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第四次付费的13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涉案项目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但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以及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明知涉案项目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文书仍然进行设计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涉案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以及原告是否明知涉案项目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文书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涉案项目没有取得批准文件,不代表涉案项目必然不能得到批准。涉案工程项目是否被批准并不能直接导致本案合同无效。而且,即使涉案项目违法或者项目因没有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而导致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也在于被告,被告也应对原告完成的设计工作支付相应的费用。故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岭南耆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分公司、中誉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分公司、中誉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02.16元,由原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分公司、中誉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40.43元,被告广东岭南耆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61.73元(被告广东岭南耆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96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