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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锦绣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天催字第42号
申请人常州锦绣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常州锦绣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9、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6日、收款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锦绣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