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525民初3138号
原告:浙江鼎盛文都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浙江鼎盛文都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鼎盛文都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鼎盛文都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郭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