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4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谷天利,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丛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四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