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981号
原告: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海第**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8586767N。
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玛克(长兴)包装机械有限,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白溪大道**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07497998Y。
法定代表人:王巍植。
原告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玛克(长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李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