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2民初7313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