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通轨道运营有限公司

中铁通轨道运营有限公司、温州雅林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通轨道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火车站大楼**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7D0D82。

法定代表人:曲行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捷峰、施园园,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雅林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大道与通海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2LH3L。

法定代表人:陈彩权。

申请执行人中铁通轨道运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264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雅林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雅林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铁通轨道运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雅林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9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2644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7946元、执行费15664.4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雅林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雅林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章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