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化尚某某钢管租赁服务部、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626号 原告:***化尚***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道王董工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H4EUC57。 经营者:***,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398号华信君庭二幢二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JH9L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化尚***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化尚***钢管租赁服务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