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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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605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275号1幢1311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JH9L09。
法定代表人:吴晓鹏。
被执行人:***,男,1977年0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3年0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8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赔偿款148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6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顾财祥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邬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