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42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2CJH9L0)。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2CL4BX7)。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13-40)v>
法定代表人:汪发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龙溪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48845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傅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