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182号
原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江联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江联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8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外无正文)
审判长戴佺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