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388号
申请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集镇工业园区祝楼行政村祝楼村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8DB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帝景首府小区北门西侧24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NUKN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帝景首府小区北门西侧24号楼3楼。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0********。
申请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42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420元。
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370××××9_1账户存款1784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388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