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利达商砼有限公司、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193号 申请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集镇工业园区祝楼行政村祝楼村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8DB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帝景首府小区北门西侧24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NUKN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帝景首府小区北门西侧24号楼3楼。 申请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420元。申请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420元。 案件申请费1,412元,由申请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