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407号 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现代制造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53136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要求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向原告购买保温材料,原告累计出售价值622598.4元的保温材料给被告,被告共计给付货款91238.4元,尚欠货款531360元未付,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现经原告无数次的追要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对利息有异议,根据合同第6.6条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应在每月进行书面确定,否则将视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确定,故原告不应向我司追究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邢台永康城F地块项目模泡强力复合保温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合同约定:5.结算与付款。5.2结算;双方于每月的16号至18号对上月16号至当月15号期间所供材料进行结算...5.3.1付款比例: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后的次月25日前,甲方付款至80%,剩余20%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30天内无息付清。说明:甲方一年中6月和12月为封账期不付款,应付款项顺延至下一个月25日前按合同约定比例无息支付(封账期间应付款项不产生利息)。6.违约责任。6.6双方一致同意每月结算时,乙方应就本月发生的违约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并在结算时予以明确,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本月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确认甲方付款优先清偿本金主债务。 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保温板至2021年4月27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送货单,供货累计产生货款622598.4元,被告尚欠货款531360元未付。被告对以上金额予以确认。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向被告开具了总额62259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原告主张依据合同第5条第3款约定开具发票次月付款,因此应从2021年6月1日起算。被告抗辩应当从2021年8月1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分别约定6月与12月为封账期不付款,封账期间应付款不产生利息,并且是因为工程业主的原因导致我方延误支付,则原告应该给予我方30个工作日内的延期付款宽限期。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未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5313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以每年6月及12月为封账期和业主导致延误支付为由抗辩应以2021年8月1日为利息起算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后的次月25日前付款至80%,剩余20%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30天内无息付清。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前开具了全部发票,被告应在6月25日前付款,由于6月为被告封账期,应顺延至次月25日前支付,故利息应从2021年7月26日起算。即利息以5313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1360元及利息(利息以5313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廊坊德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4元,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