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6号中海国际社区三区3号楼2-2504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该单位职工。
在本院执行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对法院冻结、扣划其在青岛银行81×××25账户内款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玉胜
人民陪审员 田 云
人民陪审员 陶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