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214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6号中海国际社区三区3号楼2-2504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逢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装饰有限公司诉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