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202行初7号
原告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莱芜区金地凯旋城南沿街楼B2B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所: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