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29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丽华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莱芜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5706.38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会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