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鑫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同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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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7434号
原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村碧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955606338。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青,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蓝港花苑二期3幢119室(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Q1M65Q。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
被告:黄木发,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
原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鑫建设有限公司、黄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伟伟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林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