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财保459号
申请人:上海卫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1号2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奕,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909号第4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卫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2,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保险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340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卫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2,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4683.4元,由申请人上海卫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