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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3593号 原告: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909号第4幢、第5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339号1层L1-01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800号(曲阳商务中心)一层106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送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并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