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3593号
原告: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909号第4幢、第5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339号1层L1-01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800号(曲阳商务中心)一层106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送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并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