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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丹东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执保217号 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5,060.32元或价值相当的不动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5,060.32元或价值相当的不动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