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449号
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416室D座。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畅,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强。
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望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免收。
审 判 员 刘燕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袁晓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