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958号
原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宗家**。
负责人:***。
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新安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41元,由原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