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548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黄河路676号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N85Y3P。
法定代表人:孙惠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80号1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4190D。
法定代表人:柳运河,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8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9534569U。
负责人:王斌德,经理。
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MA72K4BYX0。
法定代表人:苏新民,总经理。
被告:甘肃佳成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第四层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1WR0RXN。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WGU78。
法定代表人:陈贤峰,总经理。
第三人: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大青山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5762725786。
法定代表人:周鹏,董事长。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佳成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追加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佳成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7元,暂计100267元(暂算至2021年9月15日),并要求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佳成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1日,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1日,票据的收票人为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该汇票先后背书转让给了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佳成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最后背书转让给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交付银行兑付时,遭到银行拒绝。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为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