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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837号
原告:台州自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繁荣家园1幢1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苏新民。
原告台州自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台州自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自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自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