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5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柳运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斌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苏新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浩宸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吉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得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翔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宋培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浩宸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吉盛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翔东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8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浩宸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吉盛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翔东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1856.6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浩宸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吉盛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翔东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331856.61元的财产。因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已调解结案,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案涉款项,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浩宸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吉盛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翔东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已调解结案,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案涉款项,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浩宸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吉盛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翔东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1856.6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欣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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