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288号之一
原告:缙云县神龙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青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8J3E41D。
法定代表人:朱丽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卫。
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MA72K4BYX0。
法定代表人:樊青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缙云县神龙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缙云县神龙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神龙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神龙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5元,由原告缙云县神龙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杨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夏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