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602号
原告:甘肃万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刘家堡52-1。
法定代表人:臧绪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钦花,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樊青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新民,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利,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万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甘肃万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44147.1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月5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多个工程项目安装防火门等,现原告按照合同完工交付,工程总价款合计3247837元,被告已支付2003689.81元,尚欠原告1244147.1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酿成纠纷,现恳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名称应为甘肃万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肃万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向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欠款,属于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甘肃万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万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甘肃万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999元,退回甘肃万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