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2民初1698号
原告∶牙克石市勤农劳务服务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
经营者:***,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赋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牙克石市勤农劳务服务部诉被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牙克石市勤农劳务服务部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勤农劳务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勤农劳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计1494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勤农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