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菱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南国菱电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槐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国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禾丰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仇某某,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槐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