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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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5民初6376号
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西路6号国贸大厦8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商河县能环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特色设备制造工业园一期产品检验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济南澄润万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澄波湖路100号达沃智慧产业园1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达道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澄波湖路100号达沃智慧产业园29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设备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及第三人济南市商河县能环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环公司)、济南澄润万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润公司)、山东达道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能环公司、达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澄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业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保险金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施工达沃智慧产业园光伏项目工程向被告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电子保险单号码:20802237090023000002),保险期间自2023年7月7日0时至2024年10月4日24时,承保工程项目安装期限自2023年7月7日0时至2023年10月4日24时,其中第三者责任部分赔偿限额为500万元,第一受益人为原告。原告已经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生效。2023年9月12日,案涉项目达沃智慧产业园区内的澄润万佳公司因暴雨导致其存放在车间内的“千年舟板材”(商标名称)被泡受损,案涉工程建设单位能源集团、项目管理方达沃智慧产业园、受损方澄润万佳公司、原告四方召开会议,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认定系因原告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遗留在澄润万佳公司屋顶的矿泉水瓶堵塞排水口,引发该事故并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1月26日,原告与澄润万佳公司签订《达沃智慧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号楼板材受损补偿协议》,约定原告赔偿澄润万佳公司15万元并已实际赔偿7.5万元。原告就本次保险事故已向被告报案,被告经现场查勘已经认定本案事故系“因库房排水槽内排水管被异物堵塞造成排水不畅进而雨水倒灌”,与上述四方会议认定事实一致,但被告仍以“本次事故损失非工程施工原因造成”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认为,本次事故明显属于《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第十八条约定的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第三者财产损失,被告理应赔偿,但拒赔至今。为此原告依据《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九条约定的诉讼管辖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紫金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7日零时至2023年10月4日24时,保险方案包括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第三者责任项下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5000元或损失金额5%,对于本次事故根据原告所述事故发生于2023年9月12日,但向我司报案的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我司现场勘验时无法明确事故发生原因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保险法第21条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因原告方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我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系利益相关方自行开会商讨决定不具有客观性,至引发事故的责任的人员不清,到底系哪方的雇佣人员也不明确。对于事故系因暴雨造成,属于自然灾害范畴,根据投保单及保险条款第18条、第54条第二项,对于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仅就意外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很显然本案不属于意外事故。另外,根据保险条款第20条第三项的约定,对于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及其职工、工人照管控制的财产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对于受案财产的所有主体也不明确,综上,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予承担。
环能公司、达道公司述称,确实是原告的工人施工时造成矿泉水瓶堵塞下水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7月初,工业设备公司向紫金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电子保险单号码:10802237090023000002),保单主要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工业设备公司;工程名称为达沃智慧产业园光伏项目,工程地址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澄波湖路100号达沃智慧产业园园区;保险期间(安装期)自2023年7月7日0时至2023年10月4日24时,保证期自2023年10月5日0时至2024年10月4日24时;主险信息中物质损失部分,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3902418元,物质损失保险费2341.45元;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免赔条件本保单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一受益人为工业设备公司。该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2023年7月7日工业设备公司向紫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了保险费2341.45元。
2023年6月15日,工业设备公司与能环公司签订了《达沃智慧产业园光伏项目总承包合同》,工业设备公司承包能环公司达沃智慧产业园光伏项目的采购、安装等工程。工程地点为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澄波湖路100号达沃智慧产业园园区。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工业设备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可以看出,其自2023年7月底、8月初在11号楼顶从事安装工作。
2023年9月12日,11号楼业主澄润公司存放在车间内的板材被雨水浸泡。经能环公司、达道公司(达沃智慧产业园的物业)等到达现场发现系排水系统被矿泉水瓶、编织袋等垃圾堵塞导致雨水倒灌入11号楼内。2023年11月17日,达道公司、能环公司、工业设备公司、澄润公司就板材泡水召开了定损专题会,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被泡物料的定损及索赔事项,由工业设备公司负责处理……。2023年11月19日,工业设备公司向澄润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受损板材先后经保险公司(9月21日)、第三方评估公司(11月18日)现场勘验取证,已完成事故受损板材数量规格等参数统计……;根据11月17日的四方定损专题会,澄润公司的受损物料由我司负责赔偿;贵司屋顶维修问题,我司于11月20日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2023年12月1日,山东金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板材淋雨受损产值审核说明,板材淋雨受损产值258869元。其后,甲方工业设备公司与乙方澄润公司达成了《达沃智慧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号楼板材受损补偿协议》,载明:鉴于甲方施工人员遗留屋顶的矿泉水瓶堵塞屋顶排水口,导致暴雨将乙方的千年舟板材淋坏……,经甲方、乙方、能环公司、达沃智慧产业园区四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山东金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认淋雨受损板材全部价值为258869元……现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淋雨受损板材全部价值为250000元,扣除残值100000元,由甲方赔偿乙方150000元,板材残值100000元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处置。2024年1月30日,工业设备公司付款75000元,2024年4月15日,支付剩余75000元。
诉讼中,工业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板材淋雨受损价值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省可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4年6月26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委托标的物在鉴定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12日)的受损价值258903元(扣除了残值40000元)。工业设备公司因此花费鉴定费12500元。
2023年9月13日,工业设备公司向投保时的“郑经理”反映板材被雨淋的情况。2023年11月29日,紫金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工业设备公司,承包险种安装工程一切险,2023年9月12日被保险人报案位于济阳县达沃智慧产业园11号库房楼因暴雨后房顶漏水造成库房内存放的生态板受损,经我司现场查勘因库房排水槽内排水管被异物堵塞造成排水不畅进而雨水倒灌,本次事故损失非工程施工原因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予赔付。
本院认为,工业设备公司与紫金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对案涉板材受损是否为保险事故所致有争议。本院认为系保险事故所致,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达道公司陈述,事故发生当日,澄润公司即向产业园的物业达道公司报修,达道公司、能环公司即到现场,能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从照片可以看出系11号楼顶排水管道被矿泉水瓶等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进而雨淋板材。能环公司、达道公司作为第三方相对独立,其陈述及照片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其次,该房顶系工业设备公司施工场所,房顶位置特殊,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丢弃矿泉水瓶等导致排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高度盖然;再次,被扔弃的矿泉水瓶等,遇大雨被冲至排水管道导致管道堵塞进而造成损失,是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符合保险条款关于意外事故的规定。对于保险赔偿金额,工业设备公司主张150000元,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扣除残值后损失合计258903元,高于其主张的150000元,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结合其诉求,本院认定分两部分,其一自起诉之日起,其二自工业设备公司实际赔付之日起,均至资金保险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紫金保险公司辩称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事由,但未提供暴雨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鉴定费,因工业设备公司在诉求中并未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以下两部分:1、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案件登记号:186100000211307)。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