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营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523民初5554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3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64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并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并案原告)工业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工业设备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总计185780元;2.判令工业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975元;3.判令工业设备公司支付***2022年8、9月,2023年6、7、8、9月防暑降温费1800元;4.判令工业设备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965.5元;5.判令工业设备公司支付***2022年、202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51.25元;6.诉讼费由工业设备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日,***根据工业设备公司的安排,到广饶县康桓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从事设备维修保养工作。2023年11月14日22时许,***在工作中因脚手架损坏坠落,导致负伤,后被送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跟骨骨折。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7日作出广人社工认字[2024]1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4年7月12日作出东劳鉴[2024]792号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构成拾级伤残。工业设备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工业设备公司应当对***进行经济补偿。工业设备公司未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当支付。工业设备公司与***于2022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在历下区仲裁委仲裁过程中工业设备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饶县。2024年7月26日***向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饶,不能出示书面劳动合同,因而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后***向工业设备公司住所地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10月22日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4]第2108号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工业设备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服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4]第2108号仲裁裁决,已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本案系被答辩人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休息休假等诉讼请求系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本案所诉社会保险纠纷案由项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相应诉求不应在本案处理;三、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也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停工留薪期鉴定,答辩人不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另外,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算标准有误,数额过高;四、被答辩人受伤后未再在答辩人处工作,答辩人已多向其支付款项19733.33元,被答辩人应将该款项扣除后再行主张。综上,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相关诉讼请求。 并案原告工业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工业设备公司不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43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8875.36元;2.依法判决工业设备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2975元;3.诉讼费由***负担. 事实与理由:工业设备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在广饶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维保业务终止。2023年11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后经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2023年12月31日,工业设备公司与广饶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维保业务履行终止,工业设备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终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以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故应适用鲁人社字(2023)59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数额为基数计算。且工业设备公司已经支付19733.33元未予扣减。至***与工业设备公司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在工业设备公司处工作尚不满一年六个月,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4]第2108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及计算标准错误。为维护工业设备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并案被告***辩称,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85780元。支付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75元,支付答辩人防暑降温费1800元,支付答辩人带薪年休假工资5965.5元,支付答辩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51.2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1日,工业设备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工业设备公司在广饶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维保业务履行终止。2023年11月14日,***在维修捞渣机竖井时从脚手架摔下受伤,后前往广饶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根骨骨折(S92.000)。2024年5月7日,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广人社工认字(2024)1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认定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4年7月12日,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东劳鉴(2024)792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487.5元。工业设备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23日,***给工业设备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原因系工业设备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工业设备公司已经给***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19733.33元。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一份、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一份、广饶县人民医院病案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三张、解除劳动关系EMS邮件交寄单(收据)一份、送达记录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一份、保全费发票一张、保全担保费发票一张,工业设备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一份、广饶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及厂房保洁服务合同两份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佐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的伤情构成工伤十级伤残,***与工业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工业设备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的伤情左侧根骨骨折(S92.000),结合《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业设备公司未给***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东营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11个月为45412.5元(6487.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4个月为33408元(8352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8个月为66816元(8352元/月×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8925元(6487.5元/月×6个月),扣除工业设备公司已经支付给***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9733.33元,工业设备公司还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191.67元。工业设备公司对***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对***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在工业设备公司工作期间,工业设备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据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业设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自***入职工业设备公司(2022年8月1日)至停工留薪期满(2024年5月13日),***在工业设备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一年六个月,结合***在工业设备公司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工业设备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2975元(6487.5元/月×2个月)。***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应当按照非高温工作人员每月180元计算2022年8-9月份以及2023年的防暑降温费共计1080元(180元/月×6个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自2023年8月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根据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2023年的带薪年休假折算为1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为596.55元(6487.5元/月÷21.75天×1天×200%);***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对***要求工业设备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并案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4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0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668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19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元、经济补偿金12975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96.55元、防暑降温费1080元,以上共计179698.72元; 二、驳回原告(并案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并案原告(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并案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并案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费用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保全费1611元,由被告(并案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并案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条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