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1民初2043号
原告:东港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告:东港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油坊村小油坊组。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原告东港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东港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港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20元,本院减半收取12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6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86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