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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某甲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1民初2043号 原告:东港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告:东港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油坊村小油坊组。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原告东港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东港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港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20元,本院减半收取12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6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86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