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170号
原告:秋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1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山东省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柳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26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东南镇黄花峪村3组271号,现服刑于宝鸡监狱。
原告秋某某诉被告山东省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柳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秋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以被告山东省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劳务费9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