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阳谷县祥琦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新凤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1执保212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64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阳谷县祥琦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张岩寨村村民委员会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MUL60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凤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6号新凤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DD95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阳谷县祥琦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新凤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职权对阳谷县祥琦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新凤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阳谷县祥琦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新凤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72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