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9265号
原告:宁波宏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市场小区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KH4C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余姚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宁波宏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宏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宏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宏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