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3285号
原告:内蒙古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村304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六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内蒙古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内蒙古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