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288号之一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石开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内0404执保1288号执行裁定书,现发现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现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4)内0404执保1288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数一行“呼和浩特市金石开泰工贸有限公司”补正为“呼和浩特市金石开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将(2024)内0404执保1288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二页落款时间“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补正为“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