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5民初1794号
原告:山东招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山东招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招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招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