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公司;象山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8248号 原告:宁波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33号、包家漕路237号(茂悦商业中心2号楼)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39579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惠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天安路1111号9楼9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CHU6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惠合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锦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宁波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