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武义县泉溪镇泉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3民初25号 原告:***,男,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 负责人:***。 被告:武义县泉溪镇泉一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泉一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武义县泉溪镇泉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程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