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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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1685号
原告:方海中,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155号2-5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海中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海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