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杭州惠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677号(东宁金座1幢)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锦鸿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憬天国际名座4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惠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锦鸿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