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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后旗宏达火山岩生物滤料厂、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察右后旗宏达火山岩生物滤料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乌兰哈达苏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8L239204149。 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66号146幢N3-2层(杭州素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N3-2层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EW2Q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察右后旗宏达火山岩生物滤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602民初28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察右后旗宏达火山岩生物滤料厂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602民初2806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9日,被上诉人亲赴察右后旗对上诉人的产品质量进行了考察,当天晚上在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北国之春宾馆签订了《采购合同》,该合同是被上诉人提前准备的格式合同,申请人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该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是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上诉人认为,《采购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矛盾,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合同签订地是察右后旗,被告住所地也是察右后旗。另外上诉人的投资人**至今未到过江西省鹰潭市,不可能在该市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是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察右后旗宏达火山岩生物滤料厂与被上诉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在《采购合同》第九条中约定:“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尾部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为鹰潭市老城区,鹰潭市老城区即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上诉人提出案涉合同实际签订地点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因此,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察右后旗宏达火山岩生物滤料厂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