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431号
原告:鹰潭市未来万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8G95K7C,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五金市场**第****店铺。
法定代表人:张显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林,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EW2Q0T,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和街道滨康路**聚才大厦**v>
法定代表人:何献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未来万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鹰潭市未来万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未来万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未来万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原告鹰潭市未来万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鹰潭市未来万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军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露
书记员刘鎏